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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3 05:43:48 外汇业务 0次 作者:外汇资讯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外汇代客操盘会有刑事责任吗?

外汇,股票,期货等金融投资,如果你具备相关代客理财资质是不存在有刑事责任一说,如果你没有相关资质而去代客操盘,本身属于违法的,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亏损而造成的其他具备刑事案件因素的行为,你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国家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

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是什么

帮助他人买卖外汇进行转账操作,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题目只是说有买卖外汇的行为,但是并未描述具体情形如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外汇确实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但需要满足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情节严重;
二是买卖外汇或者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数额。
构成犯罪的,帮助他人买卖外汇、进行转账操作,可以是买卖外汇的帮助犯或者实行犯,题主和他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实际获得了利益,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因您提供信息有限,尚需进一步完善了解案情进一步分析,可以电话向我们咨询。

关于外汇方面的犯罪共涉及三个具体的罪名。这三个罪名均为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 一是,逃汇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处罚。逃汇行为同时触犯走私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二是,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根据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是,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场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帮助他人买卖外汇进行转账操作需要“明知”他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单纯操作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明知,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有一类非常常见的从属人员,就是帮助地下钱庄或者涉案团队进行转账操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关倒卖外汇人员的家属(多为女性家属)、下属人员,这类人员,接受他人指令,进行相关的转账操作,有时也会进行相关客户接洽、沟通等等,但是,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收益不是他们所得,相关外汇交易汇率牌价的决定者不是他们,他们在整个倒买倒卖外汇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听从指令进行操作,那就属于比较典型的从犯。在刑事案件中,所谓从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的认定,主要是从情节上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执行事务等等。不仅仅是对于外汇来非法经营罪,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等情节,都是可以从现实角度争取到从轻、减轻判决的关键情节。比如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便出现数额无法扣减到2500万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被认定了自首或者从犯,都有可能将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因此,如果他们主观上对于转账操作属于倒卖外汇是明知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综合其他情节后,往往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为该类人员辩护,就要通过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等书证或者电子数据等等,确定当事人的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应该明知,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如果的确存在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该明知的证据,也应该尽力以从犯角度争取罪轻辩护,力求获得最轻的判决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有一类非常常见的从属人员,就是帮助地下钱庄或者涉案团队进行转账操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关倒卖外汇人员的家属(多为女性家属)、下属人员,这类人员,接受他人指令,进行相关的转账操作,有时也会进行相关客户接洽、沟通等等,但是,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收益不是他们所得,相关外汇交易汇率牌价的决定者不是他们,他们在整个倒买倒卖外汇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听从指令进行操作,那就属于比较典型的从犯。

在刑事案件中,所谓从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的认定,主要是从情节上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执行事务等等。

不仅仅是对于外汇来非法经营罪,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等情节,都是可以从现实角度争取到从轻、减轻判决的关键情节。比如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便出现数额无法扣减到2500万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被认定了自首或者从犯,都有可能将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

因此,如果他们主观上对于转账操作属于倒卖外汇是明知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综合其他情节后,往往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为该类人员辩护,就要通过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等书证或者电子数据等等,确定当事人的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应该明知,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如果的确存在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该明知的证据,也应该尽力以从犯角度争取罪轻辩护,力求获得最轻的判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汇业务员刑事责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